沪邮轮游船票或将明确必须标中文 延误必须告知游客

2014-09-25 08:49:00    作者:李欣   来源:新民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邮轮旅游 邮轮公司 游客 告知义务 游船
[提要]近年来,邮轮游、农家乐成为不少旅游者选择的新型旅游方式。也因此,在本次地方立法中,对于农家乐的管理,相关方面建议,在准入方面,适当放宽住宿的准入条件,并完善事中事后的监管制度。

  近年来,邮轮游、农家乐成为不少旅游者选择的新型旅游方式。然而,邮轮旅游目前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农家乐则在面临市场准入条件模糊和监管缺位的问题。新民网记者从今日(23日)提交市人大审议的《上海市旅游条例修正案(草案)》中获悉,上海市拟通过地方立法明确邮轮游必须使用中文船票等,同时对农家乐的准入和优惠政策予以适当放宽。

  邮轮经济是上海市旅游业发展的机遇和优势。数据显示,预计到2015年,上海将达到出入境邮轮300艘次,邮轮旅客100万人次的规模。

  在上海港日益吸引豪华邮轮集中运营的同时,邮轮旅游的经营规范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 关注。据透露,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部分旅游者拿不到船票,或是虽然拿到船票但船票背面只有英文条款,旅游者难以读懂;同时,邮轮公司为自己设定了过多免责条款;另外,我国目前缺乏邮轮旅游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这些问题,新民网记者注意到,《修正案(草案)》从五个方面加以规范:一是以保障游客知情权的角度,拟规定邮轮公司、旅行社应当使用中文文本的合同、船票和服务说明;二是明确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规定邮轮公司、旅行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旅游者注意民事责任与义务、免责事项、法律救助渠道等。

  此外,相关条款明确, 当发生延误或不能靠港等情况时,邮轮公司、旅行社和码头应当及时向旅游者发布信息,告知解决方案;同时对游客也提出理性维权的要求,规定旅游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干扰其他旅游者的活动,不得损害邮轮公司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不得影响港口、码头的正常秩序。

  此外,立法还要求加强行业管理,规定市旅游、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邮轮旅游经营规范,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记者同时了解到,为推进上海市农业旅游发展,市农委等六部门与2009年联合出台相关意见,根据意见,农民利用自有宅基地经营农家乐,由当地村委会出具证明可办理工商登记,允许将农家乐、休闲观光等作为农家乐行业名称,并对个人经营农家乐给予税收优惠。

  然而,据了解,上海市农家乐旅游经营目前仍面临市场准入条件模糊和监管缺位的问题。如餐饮方面,多数意认为,农家乐提供餐饮服务,应当取得餐饮许可证;住宿方面,则对农家乐住宿的准入和管理方式是否区别于旅馆,存在一定争议。据透露,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等都属于旅馆,必须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消防安全检查证,然而,绝大多数农家乐难以达到旅馆的审批要求。如果执行旅馆业的准入和管理制度,无异于全面限制农家乐发展。

  也因此,在本次地方立法中,对于农家乐的管理,相关方面建议,在准入方面,适当放宽住宿的准入条件,并完善事中事后的监管制度。

  记者注意到,《修订案(草案)》中据此规定,首先,从事餐饮、住宿等农家旅游经营,应当符合相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农家旅游专项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根据现行优惠,对个人从事农家乐接待服务月收入低于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而为了推动农家旅游发展,相关方面建议,可以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此外,立法拟明确,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农家旅游经营的准入和管理办法。“授权政府对农民个人或专业合作社利用农民自由宅基地从事餐饮、住宿服务的准入和管理制定另行制定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农家乐的准入条件、管理要求。但客房数、经营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仍然执行国家和本市旅馆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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