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22 10:07:00 作者:刘明明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大众网济南2月21日讯(记者 刘明明)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将企业自行管理的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自行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年底前移交所在市实行统筹管理,老工伤人员一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所在市的规定纳入地方统筹管理。
中央驻鲁和省属企业自管社保将全部纳入地方统筹管理
根据《意见》,将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把全省企业自行管理的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全部纳入地方统筹管理,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政策、统一的基金预决算和会计制度;社会保险业务统一经办;基金统一征收使用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至此,职工的全部社保都将纳入地方统筹管理。
《意见》要求有关市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实施。对跨统筹地区、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原则上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统一参加总部所在市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统筹。企业所属的在外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企业也可以异地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统筹。
据了解,社保基金的移交范围包括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自行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应移交所在市实行统筹管理。老工伤人员按照《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规定,一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所在市的规定纳入地方统筹管理。
缴费比例遵循所在市规定,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根据《意见》要求,企业参加地方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后,按照所在市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保险费。企业退休人员占参保人数比例相对较高、按所在市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筹资基金入不敷出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由企业一次性或分期缴纳一定的过渡性医疗保险费,具体数额、缴纳办法由所在市和企业协商确定。企业工伤人员较多、按所在市规定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筹资基金入不敷出的,由所在市和企业协商确定解决办法。
企业参加地方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后,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所在市同类参保人员的待遇,企业原自行管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期间的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实施自行管理前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原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高于所在市同类参保人员的,移交后可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通过补充保险等方式由企业支付,在3年内实现职工的待遇水平平稳过渡。
结余基金纳入地方财政专户,年底完成移交工作
此外,企业自行管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纳入地方管理时一次性缴清;因经营困难无力一次性缴清的,可签订补缴协议,分期补缴。历年结余基金原则上一次性纳入统筹地区财政专户;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较多、一次性移交确有困难的,可签订协议,分期移交。因缴费比例、待遇标准、保险项目不同,与地方衔接难度较大的,经省政府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以将一部分统筹基金累计结余用于解决企业在调整过渡期内社会保险待遇方面的特殊问题。个人账户基金结余与个人账户记账额一并移交,以确保个人权益完整。
统筹地区要将企业所属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范围,并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现信息系统联网。在一定期限内,可将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企业参保人员首诊定点,扶持企业所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据了解,该《意见》涉及齐鲁石化、胜利油田、兖矿集团等多个企业的80多万职工。要求2014年8月底前有关市制定移交工作实施方案,与有关企业签署移交协议。2014年年底前,企业自行管理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全部纳入地方管理,统一执行地方社会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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