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地铁正式运营前需至少试运营一年

2014-02-26 09:10:00    作者:蓝娜娜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青岛地铁 办法 地铁建设 试运营 保护区
[提要]青岛市首部全方位规范轨道交通建设的政府规章——《青岛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3月1日起开始实施。基于地铁设施安全性考虑,按照优先发展的原则,规定“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建设。

  本报青岛2月24日讯(记者 蓝娜娜 见习记者 殷萍) 青岛市首部全方位规范轨道交通建设的政府规章——《青岛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3月1日起开始实施。24日,青岛地铁集团发布细则,地铁正式运营前,需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
  随着青岛地铁3号线和2号线如火如荼建设,青岛地铁建设已进入全面推进阶段。在国家对轨道交通建设尚没有上位法的统一规定情况下,青岛市颁布《青岛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青岛市在轨道交通建设时,设置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根据办法,对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会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同时,基于地铁设施安全性考虑,按照优先发展的原则,规定“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建设。新建市政基础设施、人防工程与轨道交通建设相冲突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轨道交通建设优先的原则进行协调和处理。” 
  此外,为特别保护居民房屋的安全,《办法》规定,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进入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内进行检测和鉴定的,应当提前告知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同时为最大限度地把地铁建设对周边居民住宅、商户经营的影响降至最低,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结合项目工程对交通、周边居民出行、文物保护以及重要场所、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影响,提出占路调流方案,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对占路调流方案进行核查和研究,并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办法》规定,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完工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三个月;试运行合格并按程序报批后,由运营单位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试运营验收合格的,投入正式运营。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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