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治理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 不得设立银行式网点

2014-08-14 09:04:00    作者:卞民德   来源:人民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信用合作 非法集资 银行式 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调查表 银监
[提要]针对部分农民合作社擅自开展信用合作、超范围吸储放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现象,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通知》,要求对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逐一调查摸底,坚决制止、清理违规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

  针对部分农民合作社擅自开展信用合作、超范围吸储放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现象,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通知》,要求对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逐一调查摸底,坚决制止、清理违规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

  山东省要求自现在起到9月底,各市、县(市、区)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本辖区内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进行一次集中调查,逐个摸底,准确填报《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调查表》,掌握其合作方式、参与成员、合作规模、管理运行等情况。

  农民合作社不许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与本社无实质性生产经营关系的人员吸收为本社成员;不许对外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不许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广告牌、传单、短信或者讲座、报告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或广告;不许发放信用合作资金给非成员使用。

  对不遵守信用合作基本原则,违规开展信用合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坚决予以制止;对已经违规的,要予以清理和规范。山东省还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吸储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以高息为诱饵,欺骗公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由公安、银监、金融、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予以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卞民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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