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将出台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2014-09-02 09:28:00    作者:宋翠   来源:人民网-山东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办法 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 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责任
[提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办法》还将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划定监管责任区,明确监管责任人,制订奖惩措施,层层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人民网济南9月1日电(宋翠)记者从今天召开的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新闻通报会上获悉,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济南市食安委按照违法必究、错责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制定了《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下称《办法》)。

  正在依照有关程序制定的该《办法》尚未发布,但消息人士称,《办法》将明确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办法》还将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划定监管责任区,明确监管责任人,制订奖惩措施,层层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据悉,《办法》拟规定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有瞒报、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等11类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时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以及在监管执法或食品安全事故查处过程中收受贿赂的,或者参与、包庇或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此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置,造成事故扩大或蔓延等10类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办法》还将明确: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作出决定。食品安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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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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