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17 15:07:00 来源:齐鲁网 我要评论
齐鲁网济南9月17日讯(记者 张帅)原枣庄市高新区建设规划局局长兼党委书记宋慎汉贪污、受贿一案已于今年5月份由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宋慎汉最终获刑15年并被处没收个人财产130万。
齐鲁网记者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宋慎汉在担任高新区建设规划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期间,于2006年4月,与高新区房地产公司经理陈舫太共谋,用高新区房地产公司所借公款300万元,假借“赵忠德”的名义,从事该公司所开发的“阳光花园”房地产项目的经营,并将获利的现金和房产共计533.9779万元据为己有。
2004年8月至2012年6月,宋慎汉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索要、收取刘东玉等人贿赂现金、购物卡、茶叶券等财务共计人民币306.024682万元及港币1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审法院认为,宋慎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陈舫太在国有公司担任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管理和经营高新区房产公司期间,将本是公司获取的经营利润533.9779万元,采用骗取的方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宋慎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务306.024682万元、港币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最终,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宋慎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万元;以被告人陈舫太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追缴被告人宋慎汉违法所得419.275582万元、港币万元;追缴被告人陈舫太违法所得85.7765万元;追缴位于枣庄市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阳光花园小区涉案的门市房12间。
随后,宋慎汉与陈舫太均提起上诉。今年5月份,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宋慎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未予认定,二审法院进行了纠正,最终宋慎汉获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1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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