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山东高速路施行“事故快处新政”

2014-09-26 07:47:00    作者:王兴飞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高速路 事故责任 交警部门 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现场
[提要]记下车牌号及联系方式后,当事双方应迅速撤离现场,约定到收费站、服务区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进行后续处理。一方当事人逃避赔偿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高速公路交警部门报案的,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齐鲁晚报济南9月25日讯(记者 王兴飞)25日记者在省高速交警总队获悉,根据《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保监局决定,今年10月1日起,只造成财产损失的省内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将实行快速处理新政策,适用快处简易程序拒不执行者将挨罚。

  省高速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在高速路交通事故中,这类事故占总数的的60%以上。事故快处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仅造成车辆或所载货物财产损失;二是无人员伤亡或路产损失;三是车辆可以移动。

  遇有此类适用快处程序的交易事故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组织车上人员迅速撤离至安全地点。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及车辆拍照固定证据。拍照时,应当从交通事故现场的前方、后方和车辆接触部位分别拍照,照片中号牌应清晰,应能够基本反映交通事故形态和车辆在道路上的位置。条件限制无法拍照的,当事人可以文字、音视频等方式记录交通事故现场情况,这些同样有效。

  记下车牌号及联系方式后,当事双方应迅速撤离现场,约定到收费站、服务区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进行后续处理。

  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可以报警等候民警现场处理。

  交警提醒,凡是符合快速处理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都应当及时主动撤离现场。对于应当撤离但拒不撤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一方当事人逃避赔偿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高速公路交警部门报案的,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另外,当事人可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并取得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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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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