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29 08:51:00 来源:齐鲁网 我要评论
今天下午3时,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制处处长王仲泉介绍了建立和完善高龄津贴制度的意义。
28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同志介绍《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的有关情况。
省老龄委副主任、省老龄办主任丁希滨。
省老龄办副主任肖培树。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制处处长王仲泉。
大众网东营9月29日讯 28日下午3时,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老龄办负责同志解读新修订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制处处长王仲泉介绍了建立和完善高龄津贴制度的意义。
据记者了解,高龄津贴是一种老年津贴,是针对高龄老人发放的具有褒扬性质的福利项目,旨在提高高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倡导尊老敬老的社会风气,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增加了保障高龄老人生活的政府责任,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彰显了社会的文明进步,有利于实现高龄老人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利于完善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有利于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制处处长王仲泉介绍,按照现行政策,山东省目前只对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八十至九十九周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这是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资金保障能力作出的规定,是一种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普惠型和不足百岁高龄老年人补缺型的福利项目。此外,山东省有82个县(市、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对高龄津贴的适用对象、资格条件、津贴标准也作出了各具特色的规定。
这一条是立法审议和立法调研中的焦点、难点问题,主要围绕要不要保留不足百岁高龄老年人收入情况的资格条件。如果舍弃收入情况的资格条件,就意味着实行普惠型的高龄津贴。这是建立这一制度的理想目标。但是,考虑到山东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现在就一步到位实行普惠型的高龄津贴制度,确实超出了经济发展阶段和现阶段财政保障能力。有鉴于此,立法机关认为,这种福利项目在制度设计和财政保障等方面需要逐步完善。正是为了实现这种平稳过渡,才作出了上述柔性规定和委任性规定。
记者了解到,这种“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柔性规定,既考虑到发展阶段的局限性,体现了立法的现实性,又兼顾到未来发展的大趋势,突出了立法的前瞻性;既为高龄津贴制度的改革留下了空间,指明了方向,又为减少改革的制度性障碍、保持条例的长期稳定性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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