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7 10:15:00 来源:人民网 我要评论
据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披露,10月15日,淄博市召开了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大会。会上通报剖析了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书记张洪亮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此案涉案党员和公职人员43人,张洪亮的妻子、女儿、妻兄、妻弟、妻妹均牵涉其中。最终,张洪亮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会上,淄博市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初炳玉宣读了《张洪亮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报告》。 剖析报告指出,张洪亮案件具有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胆大妄为、贪挪公款,贪婪成性、大肆受贿,纵容亲属、非法敛财等特点,是淄博市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有史以来查办的职务级别最高、涉案数额最大的一起领导干部大案、要案,性质严重、情节恶劣。
报告指出,张洪亮理想信念动摇、藐视党纪国法、作风独断专行、信奉权钱交易、财经纪律不严、教育监督滞后,这是他走上违纪违法道路的主要原因。
据介绍,张洪亮,男,1955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曾任淄博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副书记,淄博市教育委员会调研员、副主任,淄博市教育局局长,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副厅级)。
张洪亮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洪亮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2年,张洪亮利用担任市教育局副局长、局长、淄博师专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64万余元。
2004年,张洪亮利用担任市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两次将单位公款1000万元借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2007年至2012年,张洪亮利用担任市教育局局长、淄博师专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单位公款,共计324万余元。
2014年7月15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张洪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洪亮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4年9月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依法维持原判。9月29日,经省委批准,省纪委给予张洪亮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张洪亮妻子、女儿、亲属因涉案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和法纪处分。其妻子因犯受贿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女儿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其妻妹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伪证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妻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伪证罪被开除党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妻兄因犯伪证罪被开除党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张洪亮案件涉案党员和公职人员43人。10月11日,经淄博市委批准,市及有关区县纪检监察机关逐一立案调查,根据情节、性质、态度和一贯表现,依纪依规作出处理: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25人,给予警示诫勉处理18人。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