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0 08:31:00 来源:生活日报 我要评论
□记者 董广远
生活日报11月18日讯 今后,再有清单之外的工作需要居委会帮着干,得报请审批,再不能随便向居委会“派任务、压工作”了。省民政厅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减轻社区负担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功能和服务效能的十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给社区“减负”。此外,我省还专门列出清单,明确了30项有法律法规依据、确实应由居委会协助政府开展的工作事项。
照“单”办事
《规定》全面清理现有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制订《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清单(试行)》(以下简称“项目清单”),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项目清单》协助政府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信访维稳、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养老服务、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体建设以及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
今后,凡不属于《项目清单》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但确需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的,实行准入审批制度,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
凡属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任务、下指标。
另外,各部门今后不得在社区另行设置工作机构。各社区办事机构对外原则上只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中心)三块牌子和民政部门统一的社区标识。
社区内部功能场(室)根据其主要功能或通用功能只悬挂一块识别牌,各部门不得要求社区增挂其他牌子,改变了过去社区功能室“一室多用”的尴尬状况。
狠刹“会风”
过去,社区工作人员一年到头要参加数不清的大会小会,疲于应付。而新《规定》中指出,精简社区会议,原则上区级组织的会议每年不得超过2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会议每月不得超过4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每周只召开一次由社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例会。
另外,如无特殊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得召开由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的会议;确需召开的,必须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看好“章章”
《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公章使用范围。
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主要用于社区居民自治活动,为居民提供能如实掌握的居住、政审、申请救助、抚恤、高龄津贴、残疾保障、职工和居民社保、计划生育婚育情况、就业扶持、子女助学金、学杂费减免、青少年课外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等方面的证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社区出具超出公章使用范围的各类证明。
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不能使用于任何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连带责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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