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建筑楼体戴"身份证" 勘察设计负责人退休也可追责

2015-01-20 07:55:00    作者:于杨   来源:水母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意见 设计单位 设计质量 设计使用年限 设计原因
[提要]近日,烟台在全省率先出台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水母网1月20日讯(YMG记者 于杨 通讯员 韩志鸿 周靖伟) 近日,烟台在全省率先出台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对我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责任界定、事前承诺、行政监管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说明。实施后,新建房屋建筑将在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铭牌,载有责任方信息,以接受社会监督。

  工程负责人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2014年8月,住建部出台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要求严格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我市结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关要求,成为省内首个出台具体实施意见落实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地级市。

  据市住建局建筑节能与科教设计科张帅介绍,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中,勘察、设计处于先导位置,亦是关键环节。此次《意见》对其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制的责任界定、事前承诺、行政监管程序、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说明。

  《意见》指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或严重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要被依法追责;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已退休,但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或严重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也要被追责;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严重或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破产的,也应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责任。

  《意见》还要求,在承接建筑工程建设任务后,勘察、设计单位法人代表应分别确定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并签署《法人代表授权书》,而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前分别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按照授权承诺分别依法进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据介绍,授权及承诺书都将存档,以有据可查。

  建筑物醒目位置将设永久性标牌

  为接受社会监督,《意见》特别提出,应在建筑物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该永久性标牌宜设置在建筑物靠近道路的一侧,标牌下边缘距地面1.5米到2.5米,大小以“750mm×500mm”为宜。

  这意味着,尚未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新建建筑物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内容,还有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信息。施工图审查机构将进行审查把关,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需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制作、设置永久性标牌,并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信息。“这就好比建筑物的‘出生证明’,放在醒目位置,谁都能看到,接受社会的监督。”张帅说。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管理权限,对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在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的或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责任:项目负责人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勘察设计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接受社会监督,《意见》特别提出,应在建筑物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该永久性标牌宜设置在建筑物靠近道路的一侧,标牌下边缘距地面1.5米到2.5米,大小以“750mm×500mm”为宜。

  这意味着,尚未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新建建筑物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内容,还有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信息。施工图审查机构将进行审查把关,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需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制作、设置永久性标牌,并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信息。“这就好比建筑物的‘出生证明’,放在醒目位置,谁都能看到,接受社会的监督。”张帅说。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管理权限,对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在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的或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责任:项目负责人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勘察设计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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