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室抢劫“打借条” 没抢到1分钱仍被批捕

2014-04-15 11:17:00    作者:贾晓宁   来源:扬子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胡某 借条 支付宝 入室抢劫 打进
[提要](通讯员 牛剑锋 记者 贾晓宁)胡某是90后,因父母离异很早就独自生活,他很少跟家人联系,只是偶尔在身上实在没有钱的时候,才到扬州做生意的母亲处,拿点生活费。(原标题:入室抢劫还“打借条” 没抢到一分钱仍被批捕)

  扬子晚报讯 (通讯员 牛剑锋 记者 贾晓宁)胡某是90后,因父母离异很早就独自生活,他很少跟家人联系,只是偶尔在身上实在没有钱的时候,才到扬州做生意的母亲处,拿点生活费。今年三月,胡某在网上看到一家做指甲油生意的专卖店生意不错,就想找这个网店老板合伙做生意。于是,胡某找母亲拿了2000多元,直奔南京来找那个网店老板。

  当天中午,胡某找到该家网店的实体地址,进入该店后,老板何某很意外,得知胡某想做指甲油生意后,何某先是诉苦,称生意不好做,后又称此处只是他的仓库,他还有个实体店,如果胡某感兴趣,他可以以四万八的价格转让。对此,胡某没有一口拒绝,称:“太贵了,我看看再说。”之后,胡某便跟何某套近乎,打听生意之事,甚至还提出想做代理,跟何某进货。离开时,胡某留了何某的电话。几天后的一个傍晚,胡某再次来到何某的仓库内,想跟何某取经。此时,何某正忙于打包、发货,快递员正在收包裹。见状,胡某便坐在一旁等候。其间,胡某又一次提出想跟何某一块儿做生意,但被何某拒绝了。没多久, 快递员便离开了,何某坐在电脑前忙着与客人交流,胡某继续想谈合作的事,但何某明显没有兴趣。见何某不耐烦,胡某就用左肘勒住何某的脖子,将其下巴往上扬,后用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刀,抵住何某的咽喉,对何某说:“你借点钱给我吧。”

  何某很快便冷静下来,问胡某为何要钱。胡某撒了个谎,称自己赌博欠了高利贷,债主催得紧,他得赶紧还钱。“你要是不相信,我可以给你打张欠条。”胡某说完,就逼着何某写下了一张二万元的借条,借条上写明自己向何某借2万元。之后,胡某在借条上签了名,并留了身份证号。见“手续”办妥了,胡某报出了自己的银行卡号,逼着何某往自己的银行卡上打了二万元。见电脑上显示了“交易成功”后,胡某松开了何某,称半年之内将钱还完,每月还三千元。临走时,为了让何某放心,他甚至跪在了何某面前,保证半年内将钱还完。当然,胡某刚刚离开,遭到抢劫的何某就报警了,次日中午,胡某在网吧内被警方抓获。其实,胡某主动提出打借条,可他在借条上留下的名字、身份证号码都是假的。而胡某也万万没有想到,他费尽心思“借”来的那二万块钱,压根儿就没有打进他的银行卡内,何某道高一尺,只是将这笔钱从余额宝内转进了自己的支付宝内,他利用“交易成功”这四个字骗过了胡某。

  检察官点评:

  抢劫未遂不影响案件定性

  虽然有借条,虽然也没有抢到一分钱,但胡某最近还是因抢劫罪被浦口检察院批捕。据检察官介绍,本案中,胡某使用假名字、假身份证打的这张“借条”,不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具备民法上的形式要件,因此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借贷关系。究其实质,只不过是犯罪嫌疑人胡某实施犯罪的一种手段而已,也就是说,犯罪人胡某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持刀暴力胁迫受害人的基础上,故意制造受害人同意借钱的假象,并意图以此为借口来逃避法律制裁,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抢劫罪。同时,因嫌疑人是入户抢劫,属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尽管何某的钱没有打到犯罪嫌疑人胡某的账户上,但不影响对胡某犯罪行为的定性,抢劫未遂可作为一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原标题:入室抢劫还“打借条” 没抢到一分钱仍被批捕)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刘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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