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探望女儿被拒 状告前夫欲讨回探视权

2014-04-22 15:54:00    作者:刘晓平   来源:合肥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黄某 女儿 李某 探视权 前夫
[提要]夫妻俩离婚后,女儿跟随爸爸。但李某仍然不履行此协议内容,导致黄某一直无法探望孩子。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黄某离婚后,双方对婚生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夫妻俩离婚后,女儿跟随爸爸。然而,爸爸却拒绝了妈妈对女儿的探视。为了讨回自己的探视权,妈妈一纸诉状将当爸爸的告上了法庭。近日,市中院二审后判决,女儿可以每月跟随母亲回去住一次。

  肥东男子李某与黄某曾是夫妻。2012年2月,两人离婚,女儿由李某抚养,黄某给付一定抚养费。因黄某多次要求探望女儿被拒,双方发生争吵。最终,两人经辖区新城派出所处理,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黄某每月看望孩子三次,每次看望时间为24小时,具体时间为周末。

  但李某仍然不履行此协议内容,导致黄某一直无法探望孩子。一气之下,黄某将李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黄某离婚后,双方对婚生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黄某对其女儿享有探望权利。据此判决,黄某自2014年1月起每月第四周周五晚将其女儿接至身边生活,周日晚送至被告李某处,平时可到学校进行探望。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院。

  李某上诉称,女儿年纪尚小,才上小学一年级,必须有个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黄某可以随时到学校看望孩子,但不能将孩子接回住处。

  合肥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无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实习生 李倩倩 王巧月 本报记者 刘晓平)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刘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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