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朋友圈”侮辱诽谤他人赔偿2000元

2014-04-23 10:57:00    作者:辛一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朋友圈 李某 彤彤 诽谤 男子
[提要]赤峰市的李某因在微信“朋友圈”里侮辱、诽谤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民警提示微信圈属于公开场合,在这里发布信息有可能涉及他人隐私,辱骂诽谤他人具有公开性,发布者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赤峰市的李某因在微信“朋友圈”里侮辱、诽谤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

  4月9日晚,家住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的李某闲着没事玩微信,经过搜索,他发现一个昵称“彤彤”的女孩,并查看了该女孩的相册,然后复制了“彤彤”4张照片储存到自己的手机相册里,同时还把这4张照片发到了“朋友圈”里。“彤彤”发现自己的照片被人乱发,就发信息责令李某赶紧把照片删了。可李某不仅没删除照片,还在4月17日晚再次把“彤彤”的照片发到微信“朋友圈”里,并附上辱骂她的语言。随后,昵称为“彤彤”的李女士报了警。

  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土城子镇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很快查找到了李某,通过调查李某的微信内容,并找到几名他的微信好友证实了李某微信辱骂李女士的事实。李某因涉嫌侮辱、诽谤他人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5日并处300元罚款。经过双方当事人私下调解,李某删除照片和相关侮辱性语言,并赔偿李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民警提示微信圈属于公开场合,在这里发布信息有可能涉及他人隐私,辱骂诽谤他人具有公开性,发布者要受到法律的处罚。(北方新报文/记者 辛一 通讯员 陈晓轩)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刘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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