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认为村民系外来女婿 通过决议夺其补偿款

2014-04-27 15:53:00    作者:裴晓兰   来源:京华时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村委会 李某 村民大会 村民自治 代表大会
[提要]外来女婿李某虽然有通州区的农村户口,但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通过“民主决议”方式两次剥夺了其分配村里补偿款的权利。法院认为,鉴于村委会未遵从法院的上次判决,重新责令该村委会做出分配方案不足以保护李某的权益,故依法判决村委会限期支付两次征地补偿款。

  外来女婿李某虽然有通州区的农村户口,但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通过“民主决议”方式两次剥夺了其分配村里补偿款的权利。通州法院认定决议侵权两次撤销,但村委会不履行判决。记者昨天获悉,法院最终强制扣款将补偿款发给了李某。

  李某原是外地人,10年前与通州区某村村民王女士结婚,并将户口迁入该村。婚后,李某取得了该村的土地使用权和股权证书。2008年,李某与王女士离婚,但其户口并未从村里迁出,每年亦能得到村里的分红。

  2012年,该村有两地块因市政工程被先后征收,并获得了高额的补偿款,但村里对如何分配补偿款的问题产生了争议。村委会于是决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以民主决策的形式决定补偿款的分配方案。2012年年底,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以李某非本村原住居民,并已离婚为由,剥夺了其对该补偿款的分配权利。

  李某不服该决议,向通州法院起诉村委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决议,并判决其依法分享补偿款。庭审中,村委会辩称该决议是村民自治、民主决策的结果,李某有义务服从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决议虽然是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的民主程序做出的,但以李某是否离婚为发放标准的做法,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应予依法撤销。法院同时责令该村重新做出分配方案,但该村并未履行判决。

  之后,李某被以同样的理由剥夺了另一块土地的征地补偿款。李某再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参与分配两次征地补偿款。

  法院认为,鉴于村委会未遵从法院的上次判决,重新责令该村委会做出分配方案不足以保护李某的权益,故依法判决村委会限期支付两次征地补偿款。村委会依旧未履行判决,李某为此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村委会仍不愿意主动履行义务,通州法院依法对村委会账户存款予以强制扣划,并及时发放给了李某,保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记者裴晓兰)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刘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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