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07 16:41:00 作者:王巍 来源:法制晚报 我要评论
被告人李延在一中院听候判决摄/法制晚报记者王巍
原标题:一脚夺朋友命男子获刑15年
法制晚报讯(记者王巍 通讯员李佳)朋友聚餐过程中,李延埋怨赵先生没将醉酒的朋友赵女士照顾好,遂与其发生争吵,两人厮打过程中,李延一脚踹到赵先生腹部,致后者小肠动脉破裂而死亡。
一中院今天发布,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延有期徒刑15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5000元。
38岁的李延案发前无业。 法院查明,2013年10月15日晚,赵先生前往延庆县康安小区附近的某饭店参加朋友间的聚餐,并电话邀请赵女士等人一同参加。晚7时许,醉酒的赵女士电话联系朋友开车来接自己回家,并在赵先生的护送下离开饭店。
后李延和朋友一起开车在饭店附近接上赵女士,但在途中,因赵女士醉酒不配合无法继续前行。李延遂联系人开车过来帮助,赵先生也赶来处理。晚上8时许,几人分别乘车到达赵女士家楼下。
此时,李延埋怨赵先生没将喝醉的赵女士照顾好,双方发生了口角。
李延踹倒赵先生后,又用拳击打赵先生,赵先生也曾反击,二人两度被周围人拉开,厮打最后以赵先生仰面倒地告终。
当晚,赵先生被送到延庆县医院后,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先生系小肠动脉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10月17日,李延投了案。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延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李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考虑到其能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由于李延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合理经济损失,李延依法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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