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男子离婚时发现结婚证上身份证号不是自己的

2014-07-07 11:02:00    作者:何慧蓉   来源:南国都市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许思安 结婚证 婚姻 同居关系 海口市民
[提要]于是,琼山法院驳回了许思安的诉讼请求,并将案件受理费退还给他。许思安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是不存在的,那就代表许思安并没有与林琳办理合法有效的结婚登记,那他们之间就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而是同居关系。

  原标题:结婚证上不是自己 海口市民欲起诉离婚法院不受理

  起诉离婚时才发现结婚证上身份证号不是自己的

  近20年“婚姻”摆乌龙?

  这像是电影里才会发生的故事,却真实地发生在许思安的身上。许思安拿着结婚证和身份证去法院起诉离婚,可是他证明不了自己就是结婚证上的那个人。一样的名字,却有着不同的身份证号。那么这场近20年的婚姻,究竟算什么?

  许思安今年44岁,妻子林琳比他大一岁。1995年,许思安和妻子在陕西老家办理了结婚登记,领了结婚证。两人一起生活多年,但没有子女。今年年初,许思安以双方性格不和,感情一直不融洽,目前处于分居状态为由,到海口琼山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书,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这时候,一件“离谱”的事情发生了。法院发现,许思安提交的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与他提交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许思安坚持就是同一个人。于是,琼山法院向许思安老家所在的公安部门去函调查。当地公安部门回复称,许思安的个人身份证号就是身份证上的号码,未曾变更。而许思安在结婚登记申请表上填写的身份证号码,在户籍档案中没有记载。

  根据我国法律,身份证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而根据婚姻法规定,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应当经过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但是,许思安提交的结婚证上所记载的身份证号码根本就不存在,不是真实存在的户籍信息。琼山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为无法确定与被告林琳办理结婚登记的许思安就是提起诉讼的原告许思安,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立案的条件。

  于是,琼山法院驳回了许思安的诉讼请求,并将案件受理费退还给他。 (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说法

  非合法有效婚姻应属同居关系

  可另案起诉解除

  许思安跟林琳的这段近20年的共同生活,究竟算不算婚姻呢?

  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征表示,1994年2月1日新婚姻法颁布之后,就没有事实婚姻的这一说。许思安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是不存在的,那就代表许思安并没有与林琳办理合法有效的结婚登记,那他们之间就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而是同居关系。

  是同居关系是否就意味着许思安是自由身,可以再婚呢?刘长征表示,一起生活近20年的同居关系,再婚之前,必须诉请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否则可能被认定犯重婚罪。但是,法院一般不单独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求,可以以分割共同财产、子女抚养权等提起诉讼,同时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南国都市报记者何慧蓉)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刘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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