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26 16:37:00 来源:羊城晚报 我要评论
今年40岁的江苏泰兴人包某觉得自己“很冤”:他在女友的住处强摸来了月经的女友,却被法院判决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还被判刑1年3个月。法院表示,双方是否男女朋友关系并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包某早前来到广州市花都区务工。在广州,他与女友叶某平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今年1月5日,叶某平叫包某去她家里为她煮饭。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当天中午1时许,包某在叶某平位于花都区新华街华南路48号中山楼A座某房内,违背叶某平的意愿,不顾叶某平处于月经期,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脱去其裤子,摸其阴部,强行解开叶某平的胸罩,摸其胸部。
这一来,事儿闹大了。女友报警后,警方当天将包某羁押,并于第二天对他实施刑拘。
广州市花都区法院认为,包某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制猥亵妇女罪,一审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包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包某觉得很冤。他说:自己与叶某平是男女朋友关系,多次见面,见面时都有亲密接触,女友都是半推半就的,案发当天女友的反应与往常一样,因此他的行为属于常规动作。另外,女友明知当天会面会有亲密接触,仍然要求他去她家中。事后,女友要求他马上结婚,遭他拒绝后女友才报警的,这是女友的报复。
包某还认为,自己得知女友报警后并没有离开现场,而是一直配合警察的调查,在这个过程中,他请求女友原谅,因此属于自首。
不过,包某的这些说法,都没有被终审法院采信。广州市中院认为,虽然包某与叶某平是男女朋友关系,但他在女友来月经期间不顾女友的反抗而强制猥亵女友,已经构成了强制猥亵妇女罪,双方是否男女朋友关系并不影响罪名的认定。
广州市中院指出,女友要求包某到她家中并没有表示要与包某发生性关系或亲密接触,而是要求包某为她煮饭,所以法院认为,包某单方认为女友已同意他实施猥亵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外,自首的构成要件不仅仅是知道他人报警后仍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而且还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某在一审庭审时明确称当时自己留在现场的目的是为了让女友向公安机关隐瞒本案事实,是在妨碍事实的查明,所以不构成自首。
近日,广州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包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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