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1 06:41:00 来源:辽沈晚报 我要评论
2016年9月24日,发生在沈阳市法库县的一次车祸,夺走了小英(化名)的生命,她12岁的女儿也因为这起车祸,造成身体多处骨折,至今只能在家休养。
一个原本清贫但却美满的家庭,破碎了。
可是噩梦却并没有因此而终止,9月28日,经过尸检后准备进行火化,可是一早来到停尸房的家属却都震惊了。
他们眼前的这具遗体发生了变化,衣服凌乱不整,原本盖在身上的被子压在身下,甚至裤子还被退至膝盖处……
家属很快找来了殡仪馆的负责人,双方同时报警。
几天后,22岁的男性犯罪嫌疑人因为涉嫌侮辱尸体落网。
让家属想不明白的是,人好好的就放在殡仪馆里,怎么就会出现这样的事呢?
一场车祸 让一个家蒙难
2016年9月24日上午10时左右,小英带着自己的孩子去县里补课,正走到镇政府附近的时候,两辆大货车发生刮碰,可是没想到,小英却成为这场车祸的牺牲者。
小英的丈夫小力(化名)说,当时两辆货车发生一起车祸,其中的一辆货车发生侧翻,车厢里的几十吨煤倾泻出来,把我媳妇和孩子都压在煤堆下面。
小力说:“当时多亏有那么多的好心人,要不连孩子都救不出来。”在派出所民警和周围居民的帮助下,小英和女儿被救了出来,但是小英被挖出来的时候,却已经离开了人世。
小英的女儿被送到医院接受救治,在住院半个月之后,回到家中静养,已经申请休学。
但是,本已经在车祸中罹难的小英却在殡仪馆里受到了莫大的羞辱。
在被送到殡仪馆之后,交警组织法医对尸体进行尸检,在尸检结束后通知家属火化。
家属和殡仪馆约定火化时间定在9月28日,可是早早赶到的家属却发现尸体出现了变化。
遇难者遗体 殡仪馆受辱
9月28日早5时左右,家属就赶到殡仪馆,小力告诉记者,在爱人去世之后,虽然家人都很伤心,但是也想让她走的体面。
考虑到小英比较年轻,没有给她穿寿衣,而是买了一身新的时装,盖上一床新的紫颜色的被子,按照风俗,手上和脚上也都绑上了红绳。
但是早上小英的家人赶到的时候,隔着玻璃罩却发现,小英身上的被子滚到了身下,手上和脚上的红绳也都断开了,在长外套遮盖下的裤子也被退到了膝盖的位置,家人吓坏了……
小力说当时他告诉家人,“谁也不要动”。
随后找来了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可是工作人员并没有过问这件事,询问家属,要是没有“疑义”,是不是就火化了。
家属不同意,之后和殡仪馆方面协调,决定报警。
抓获嫌疑人 可能涉案多起
当时,小力和家属对这件事也感到不解,“这到底是图什么呢?是图财,还是想偷器官呢?根本没往别处想。”
随后,小力和家人从殡仪馆调来监控,从9月24日一直看到9月28日,最终找到一些线索,最让他们感到怀疑的就是9月26日那天晚6时30分,一名男子的行踪。
小力说,当时这名男子从停尸间的后门进来,然后进入九号停尸房,出来后进入八号停尸房,也就是停放着小英的停尸房。
在进入小英停尸房16分钟后,他才鬼鬼祟祟地走了出来。
小力将这条线索通知警方。
小力告诉记者:“警方是在停尸房蹲守了好几天才抓到这名犯罪嫌疑人的,而且,犯罪嫌疑人承认,之前也曾经做过类似的事。”
小力说,他在警方得到的消息是,这名男子今年22岁,户籍地是法库县下面的一个农村,而他生活在法库县城。
警方:已对嫌疑人采取措施
10月19日,记者致电法库警方。得到的答案的确是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目前正在调查中,但是可以确认的是,目前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19日,记者在相关部门得到消息称,的确在小英的遗体上采集到分泌物,但目前正在比对中,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确有很大嫌疑。
殡仪馆:监控无人值守
19日,记者再次来到法库县殡仪馆,在殡仪馆的办公室一进门的位置,一台电脑上显示了多个摄像头的监控画面,但是记者注意到,根本没有人在监控器前值守,监控设施形同虚设。
在进入停尸房,每个停尸间的门都没有上锁,甚至,每个停尸间的门锁上都插着钥匙,小力带着记者找到了当时犯罪嫌疑人进来的后门,这扇门已经被锁上。
19日日,殡仪馆王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表示,并不是拒绝接受采访,而是因为现在案件还在公安机关调查中,他也无法确定自己掌握的信息是否准确,所以没办法接受采访。
律师说法:
殡仪馆要承担相应责任
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隋学峰表示: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涉嫌侮辱尸体罪。
自然人在死亡后,其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也随之丧失,但这并不代表他人可以随意处置死者的尸体。侮辱尸体的行为伤害了死者亲友的感情,有伤社会风化,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公序良俗,因此法律将其规定为犯罪。具体而言,毁损尸体、猥亵尸体、以伤害遗属感情的方法处理尸体、采用违背传统或宗教习惯的方法处理尸体、出卖尸体、非法使用尸体等行为均可以构成本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均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外,本案中如果殡仪馆存在管理上的漏洞,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对于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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