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0 06:52:00 来源:法邦网 我要评论
导读:网上交友是大学生钟爱的一种交友方式,但是对于女生来说,结交陌生网友,见面游玩还应慎重。近日,西安一名大学生因为跟网友一起出去游玩惨被强奸。强奸罪如何认定处罚,请看下文。
与网友游玩遭强奸
小云今年考入西安一所一本院校。11月29日晚,在学校的她收到一个陌生男子的微信加好友申请,没多想的她就同意添加了,很快微信上的男子就约她次日到西安曲江一家公园游玩,小云答应了这个邀约,和男子游玩了一番。
12月3日,这名男子又在微信上邀请小云去柞水溶洞游玩,小云没多想答应了。当晚,男子胡编乱造理由,诱骗小云在柞水过夜,并在夜间不顾小云反对,多次强奸小云。次日,两人回到西安,小云和男子分开后,在同学陪同下,到辖区派出所报警。12月5日,小云和辖区派出所民警一起到柞水县公安局报警,柞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当晚就在西安将这名男子抓获。
12月6日,华商报记者获悉,这名男子姓李,27岁,未婚,商洛市商州区人,小学辍学后一直在西安打工,目前因涉嫌强奸已被刑拘。他向民警供述,之所以不顾小云反抗,是因为他觉得自己两次请小云游玩花费了上千元,应该和小云发生关系得以补偿。
强奸罪的认定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小李约小云游玩,因觉得自己花费过高而不顾小云的反对强奸小云的行为违背了小云的意志,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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