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遭辞退 男下属告男上司“性骚扰”

2016-12-13 07:21:00    作者:   来源:中国宁波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用人单位 男上司 补充责任 性骚扰 试用期
[提要]这两天,“某银行高管性骚扰女下属事件”在朋友圈持续发酵,对于职场性骚扰,大家都有很多疑惑。3.性骚扰发生后,如果决定向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妇联投诉,注意保留投诉的相关材料,以及相关机构对投诉处理的结果。

  严勇杰 绘

  这两天,“某银行高管性骚扰女下属事件”在朋友圈持续发酵,对于职场性骚扰,大家都有很多疑惑。在国内,由于职场性骚扰而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原本就不多,能胜诉的更是凤毛麟角。昨天,记者在鄞州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曾审理过一起男下属起诉男上司“性骚扰”的案件,大家关心的几个问题通过这起案件,也许可以找到答案。

  被辞退员工起诉经理“性骚扰”

  起诉的员工姓方(化名),年纪不大,不是本地人。2013年9月,方某通过网上应聘,当场面试后,入职宁波的一家公司工作。签了3个月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如果单位不满意,可以随时跟他解除合同。

  方某说,一开始,他是准备好好干的,但没想到入职没几天,就发生了一件让他感到万分尴尬和愤怒的事情。“公司经理是个男的,那天他让我去宁波一家五星级酒店,说有公事要谈,我毫不起疑就去了,但去了之后,我才发现对方是为了对我进行性骚扰,对此我断然拒绝。”

  “因为我不愿意屈服,2个月后,对方就将我开除了,并采用高科技手段对我的手机通讯进行干扰,给我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

  方某说,他跟对方交涉多次,至今未果。去年年中,方某将这名公司经理告上法庭,认为该公司经理侵犯了他的人格权,请求判令对方赔偿他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双方当事人都到了,都没有请代理人。案子适用的是小额速裁程序,一审终审。

  庭上法官问方某有没有任何证据向法庭提交,方某表示没有。庭审结束后,鄞州法院以缺乏事实依据为由,当庭驳回了方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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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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