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7 07:49:00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我要评论
重大故意杀人、纵火一案,被告人石俊峰犯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四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6年12月30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饶“5.16”重大故意杀人、纵火一案,被告人石俊峰犯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四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千元。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俊峰因恋爱不成,用刀捅刺恋爱对象,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采取向教室内泼洒汽油的方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持刀无故捅刺二名学生,致二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石俊峰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石俊峰在同一天时间内,连续实施故意杀人、抢劫、放火、故意伤害四起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拒不认罪,应依法严惩。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石俊峰当庭表示上诉。
12月30日,由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5.16"重大故意杀人、纵火一案,在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被告人石俊峰因恋爱不成,用刀捅刺恋爱对象,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采取向教室内泼洒汽油的方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持刀无故捅刺二名学生,致二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石俊峰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石俊峰犯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四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石俊峰当庭表示上诉。
"5.16"重大故意杀人、纵火一案,被告人石俊峰短短8小时内,连续作案四起,杀人、抢劫、放火、伤害,造成4死23伤,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为严惩罪犯,还受害人公道,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认真审核证据,并于2016年10月14日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指控了石俊峰所犯四起罪行。
1、故意杀人罪。2016年5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石俊峰驾车至广饶县某小区D区,用偷配的钥匙进入刘某家中,用自带的弹簧刀连捅40余刀,刺破其心脏、肺及大动脉,致被害人死亡。
2、抢劫罪。2016年5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石俊峰在广饶县某小区地下负二层电梯口附近,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从马某某处抢劫现金人民币251元。
3、放火罪。2016年5月1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石俊峰携带汽油、脸盆、笤帚、打火机、刀子等作案工具至广饶县第一中学某班窗外,采用向教室内泼汽油点火的方式纵火,致该班学生郑某某当场死亡,多名学生被烧伤,其中学生赵某某、孙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颜某某三度烧伤达体表百分之八十五,现仍在医院治疗。同时,经鉴定,广饶县第一中学被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壹拾伍万玖仟捌佰捌拾玖元(159889元)。
4、故意伤害罪。2016年5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石俊峰窜至广饶县英才学校初中部,持刀将张某某、段某某捅伤。经鉴定,两人损伤程度为重伤。
庭审中,被告人石俊峰拒不认罪。公诉人围绕四起案件事实,逐项展示证据和发问,逐一列举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大量的、翔实的、确凿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都一一印证了四起案件均系被告人所为。
在庭审的最后阶段,公诉人阐述公诉意见:
今天是5.16案发后的第151天。151天之前的那个夜晚, 4条鲜活的生命离我们远去,27个家庭的命运被改写。今天,我想问一问被告人。你可曾想过刘某被你连捅40余刀时的绝望?你可曾想过无辜学生烈焰焚身的痛楚?你可曾想过多少个家庭因为你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在看守所里的日日夜夜,你可曾后悔过?害怕过?今天,你可以否认所有的罪行,但是铁一般的证据会将你牢牢锁定!
公诉人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死刑。
多行不义必自毙。石俊峰因一己私欲,而故意杀人、纵火、抢劫、伤害,毁灭了自己,也给受害人及家庭留下了无可挽回的伤害。教训是惨痛的、深刻的!案件启示我们,心理扭曲、处事极端是问题发生的根源,唯有正确处理恋爱关系、正确处理矛盾和纠纷,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人生才能豁达、幸福,才能走好自己的人生之路!
作者: 编辑:范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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