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反诉 索赔800万美金

2013-04-09 10:33:00    作者:陈远平   来源:海西晨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乔丹 飞人 体育 民法通则 索赔
[提要]去年初,晨报曾关注篮球巨星“飞人”乔丹状告乔丹体育侵权一事,此事最近有了新的进展。乔丹体育股份公司总部位于晋江,2011年11月25日,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了该公司A股上市申请,按计划将于2012年3月挂牌上市。

  晨报讯(记者 陈远平)去年初,晨报曾关注篮球巨星“飞人”乔丹状告乔丹体育侵权一事,此事最近有了新的进展。记者昨日获悉,乔丹体育于3月29日向泉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起诉“飞人”乔丹,要求赔礼道歉,恢复乔丹体育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800万美元。4月2日,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乔丹体育股份公司总部位于晋江,2011年11月25日,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了该公司A股上市申请,按计划将于2012年3月挂牌上市。去年2月23日,“飞人”乔丹突然宣布他已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滥用其姓名和形象,要求停止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1万元,上海二中院于当年3月5日受理了此案。

  乔丹体育相关人士告诉晨报记者:“上市大计被这场官司耽误了。”上市受阻影响了公司的商业发展计划。乔丹体育认为,如果“飞人”乔丹认为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应先与公司接触,再提起诉讼。但他在法院尚未受理前通过媒体公开诉讼内容,专门设立网站进行大肆宣扬,指责乔丹体育“蓄意且毫无顾忌”地滥用其姓名和形象,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名誉,此举已构成滥用诉权和错告行为。对于“飞人”的指责,乔丹体育昨回应称,Michael Jordan是美国公民,且从未在中国居住过,不是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其援引《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主张姓名权于法不符,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飞人”乔丹的法律顾问是北京君和律师事务所,晨报记者昨天致电该事务所,其工作人员说,事务所仍是这场官司的代理人,目前相关律师已赴国外出差,不便就此事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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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陈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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