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17 09:36:00 作者:陈艳艳 来源:体坛周报 我要评论
李明阳事件在网络曝光并发酵之后,外界议论纷纷,也对李明阳所在的俱乐部和中国篮协的监管力度产生质疑,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俱乐部的总经理袁超,和中国篮协此次事件的负责人段炼。
据袁超介绍,球员在进入专业队之后,都会签订两份合同,第一份是和俱乐部签订,在中国篮协注册,运动员需要参加俱乐部的比赛,以及中国篮协举办的所有国少队、国青队和国家队的比赛。另一份合同,则是和北京市体育局签订,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运动员需要代表北京市打全运会。“关于合同的细节部分,按照双方的约定是不能透露的,我能说的就是,李明阳仍然是我们的队员。”北京俱乐部总经理袁超介绍说。
中国篮协的段炼说,李明阳是在非正常手段下,被日本俱乐部秘密带出国,“从2010年得知李明阳去了日本,我们就始终在与其保持联系,试图说服李明阳回国效力。但是,李明阳后来更改了国籍,虽然我们有合同存在,但是针对改了国籍的李明阳来说,是没有约束力的。”段炼说。
2010年的10月初,国青女篮开始集结备战U19世界青年女篮锦标赛,李明阳没有按时报到,中国篮协就起了疑心。于是,北京女篮和中国篮协方面,就开始了对李明阳的追逐,“我们和亚洲各方取得联系,甚至动用我们的私人关系,在亚洲全方位的找李明阳,后来,听李明阳的队友说,她已经到了日本,我们就一直在不断地和日本方面交涉、向国际篮联申诉,一直在努力地找她。”段炼说,甚至在日本前两年发生地震和核辐射期间,中国篮协也致电给李明阳的父母,希望为了孩子的安全考虑,能把孩子带回国,但是,一切都无济于事。
2012年5月,李明阳取得日本国籍。9月,日本篮协致函中国篮协索要李明阳的澄清信,被拒。日本篮协诉诸国际篮联。国际篮联经过核实、权衡,根据国际篮联内部规程“国际球员转会”条例中的相关条款,于2013年3月16日致函中国篮协。
1:李明阳/杉山美由纪可以在日本俱乐部注册;
2:日本篮协违反了国际球员转会规定,对其处以25,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3:日本香颂化妆品公司女子篮球俱乐部向中国篮协支付20,000瑞士法郎(约合13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作为培养李明阳的补偿款。
4:李明阳21岁以后可选择为中国队(母队)以外的球队效力。
5:如果李明阳21岁以后选择为日本队效力,日本篮协需向国际篮联重新提出申请。
在采访中,段炼还特别说明了“澄清信”的问题(主要针对第5条),李明阳在21岁以前,可以代表日本的俱乐部比赛,21岁以后,如果想要代表日本国家队,日本篮协需要提出申请,而且需要再征求中国篮协的意见,由中国篮协出具澄清信,如果中国篮协不出具这样的澄清信,日本篮协可以再向国际篮联提出申请裁决。“我们的原则就是,始终希望李明阳回国效力,至于澄清信,我们会坚持我们的原则,绝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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