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低收入群体因价格上涨影响生活可获补贴

2013-09-07 09:22:00    作者:张帆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低收入群体;价格主管;价格上涨;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临时价格
[提要]从山东省人民政府获悉,《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日前出台,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可用于对因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大众网济南9月6日讯(记者 张帆)大众网记者今天从山东省人民政府获悉,《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日前出台,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可用于对因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根据该管理办法,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对因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对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严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对因执行政府定价导致成本与销售价格倒挂的城市供暖、供气、供水、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给予适当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补贴低收入群体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省价格调节基金将从下列项目中筹集:山东电网销售的电能(不含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批发环节的成品油、燃气;省内开采的原油、天然气;通信等行业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费、押金、保证金等;经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缴。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决定,并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纳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资金,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五年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三年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筹集价格调节基金的;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截留、挤占、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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