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康梦芸
责任编辑:赵静
为有效保护河口区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河口区实际,现就森林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
2025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区森林防火期,每年法定节假日、元宵节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时,为森林高火险期。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森林高火险期的,由区政府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森林防火区
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林业用地、林地边缘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均划定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公园、旅游景区、林场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森林禁火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除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违法处理
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546-7710297)、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0546-3651381)、拨打“119”火警电话。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河口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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