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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查的通告
2012-07-15 15:49:00

 

推动社会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的部署要求,市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评估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单位自觉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每月按照标准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整改。每月25日前将评估情况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备案。

二、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备案。

三、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功能检测,保障消防设施完整好用。每月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备案。

四、单位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录入本单位基本情况、每幢建筑消防安全基本信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工作情况。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实时录入维护保养合同、每月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

720日前,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备一次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情况。8月份起,每月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备一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情况。备案用相关表格请从“山东365消防服务网”(www.119.sd.cn)下载。

编辑: 曹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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