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利:引入人民调解机制 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

2014-07-30 16:23:00    作者:王青青 王海波 周建功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垦利;引入;人民调解机制;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
[提要]为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垦利县交管大队积极联系司法等职能部门,将人民调解制度引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有效地化解群众矛盾纠纷,使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走上了“阳光快车道”。
    大众网东营7月30日讯(记者 王青青 通讯员 王海波 周建功)为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垦利县交管大队积极联系司法等职能部门,将人民调解制度引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有效地化解群众矛盾纠纷,使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走上了“阳光快车道”。
    大队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了交通事故处理中心的硬件设施,并积极协调法院、司法局、保险公司等入住事故处理中心,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勘验定损、保险理赔、人民调解、司法援助、法律诉讼等集中到一起办公。同时,将人民调解引入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调处机制,形成“一站式”服务的交通事故处理新模式,有效、规范、快速地解决了因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大队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室日常运作,制订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要求》,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及操作程序,人民调解员在认真分析案情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调解方案,并做好与办案民警的沟通协调。
    依法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具体调解工作中,始终坚持“三个自愿、两个结合”原则,切实提高了调解效率。三个自愿是指,当事人自愿向调委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提供法律依据让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够自愿履行。两个结合是指,集中时间调解与随时调解相结合、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愿接受或难以接受的情况下采取调解与诉讼相结合。调解后,及时制作人民调解案卷,实行调解文书格式化,做到一案一档。同时,规定无次数调解,及时开展调解工作。对于确实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分流,导入司法程序,防止纠纷“久拖不决、久调不决”,造成矛盾激化。对调处完毕的矛盾纠纷,及时回访、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确保“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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