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宠物引纠纷 滨海民警巧解“狗官司”

2016-09-22 14:41: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撞死;宠物;纠纷;滨海;民警;巧解;“狗官司”
[提要]东营一女子带着宠物狗在某小区遛弯时,一出租车司机避让不及将宠物狗当场撞死,双方在经济赔偿上产生纠纷。

  大众网东营9月22日讯 (记者 李彦涵 通讯员 许加元) 东营一女子带着宠物狗在某小区遛弯时,一出租车司机避让不及将宠物狗当场撞死,双方在经济赔偿上产生纠纷,互不相让继而争执撕扯,滨海警方接到报警赶到现场,经过耐心调解,这场“狗官司”最终圆满解决,双方对民警的调解均表示满意。

  9月20日上午9时许,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玉苑派出所接到王女士报警称,自己的宠物狗被出租车撞死,因赔偿发生争执纠纷。接到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当事双方带至派出所进行调解。

  经过询问,民警了解得知,出租车司机张某在小区正常行驶突然一条宠物犬横穿公路,刹车不及,不慎撞上了宠物犬,导致宠物犬当场死亡。王女士说,自己养了3年的宠物犬,很有感情,她要求出租车司机赔偿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5000元。民警在了解案情后,一方面向交警部门了解相关情况,另一方面对当事各方开展调解工作。经过走访交警部门,交警部门认为该案件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通行为的主体为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而宠物犬显然不属于交通行为主体,也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交警部门无法出具事故认定书。由于缺乏事故责任认定,对于谁应对宠物犬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成为调解工作的难点,王女士认为事故发生地在小区道路上,车速不应太快,宠物犬应有优先通行权,出租车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出租司机则认为宠物犬不应享有与行人同等的待遇。

  经过民警耐心调解,一方面让张某联系保险公司,另一方面向王女士阐明法律规定:在侵害财产权案件中,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仅限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如果仅仅因为珍爱,就赋予财产人格利益,便难以对珍爱程度作出一个准确判断。通过协调各方赔偿金额,下午4时许,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出租车司机张某赔偿王女士1700元整。

  双方都对赔偿结果比较满意,并感谢民警耐心做思想工作,双方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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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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