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下月实施 城乡规划迈入新台阶

2017-12-12 17:13:00 来源: 大众网东营频道 作者: 张小倩

  大众网东营12月12日讯(记者 张小倩)12日上午,东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市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对提高东营市城乡规划法制化水平,科学引领城乡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坚持城乡统筹 实行绿色发展

  《条例》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需要。

  此外,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引入城市设计理念 城市设计要报审

  《条例》引入城市设计理念,明确规定,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报本级规划委审议通过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开展城市设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围绕城市、镇的总体空间格局、景观风貌特征、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纳入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应当对地区范围内的建筑形态、空间布局和景观风貌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县、镇人民政府确定。

  加强配套设施、临时建设管理

  《条例》明确将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纳入规划条件的控制性内容,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停车位以及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等控制性内容。”

  加强临时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确需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两次,每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租赁、转让、抵押,不得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并清理现场。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并清理现场。”

  此外,为避免土地资源的闲置,《条例》明确规定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各个业务流程所涉及许可的期限,最大程度地保障土地的利用率。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李欣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