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变更不及时 一房引发三纠纷

2018-03-16 17:13:00 来源: 大众网东营频道 作者:

  大众网东营3月16日讯(记者 张小倩 通讯员 周国防 庞凌晨)近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件。路某女因处分房产不慎、不及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导致房产被查封,由此而引发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继承等三起纠纷。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了路某女的执行异议;经公开开庭审理,判决驳回了路某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诉讼请求。

  路某女婚前自有一套房产。2008年4月28日,路某女与陈某男登记结婚。陈某男因需资金,为抵押贷款,与路某协商,于2010年5月12日将路某女房产变更登记到了陈某男名下。因与陈某男感情不合,路某女于2012年10月5日与陈某男达成离婚协议,约定该房产仍归路某女所有,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2015年12月16日,陈某男不幸离世,该房产未进行变更登记。

  陈某男因公司经营需要,2014年8月6日,曾向张某借款50万元,隋某为保证人。借款到期,陈某男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将陈某男、隋某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陈某男还款,隋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隋某履行保证责任,向张某偿还了借款。隋某将陈某男诉到法院,进行追偿,法院判决陈某男支付隋某代偿的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男未履行给付义务,隋某申请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强制执行,该院查封上述房产。路某女以房产系其个财产为由,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予以驳回。

  近日,路某女向该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并确认该房产归其个人所有。因陈某男已去世,法院遂依法追加陈某男之母、陈某男与前妻婚生子陈大某为被告,追加陈某男与路某女婚生女陈小某为第三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路某女自愿将其个房产变更登记到陈某男名下,系双方真物权发生变动;双方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该房产仍归路某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物权不发生变动。故法院以路某女对该房产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为由,判决驳回了路某女的请求。

  陈大某、陈某男之母得知陈某男名下还有该房产,同意法院将该房产拍卖先偿还隋某债务,并要求路某女与陈小某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款项由陈大某、陈某男之母、路某女、陈小某共同继承,四人又发生了继承纠纷。

  路某女将个人房主轻易变更至陈某男名下,双方离婚对房权做出约定后不及时变更登记,导致房屋被查封,引发了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继承一系列纠纷,发人深省。

  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应进行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人们之所以对房屋等不动产权属产生争议,主要系对处分房屋时不够谨慎,且对权属做出约定后未及时变更登记。法官提醒,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不必要纠纷,处分房屋等不动产时应三思而后行,如果进行权属变更时,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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