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单非本人签名 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被判赔  

2019-07-05 17:00:00 来源: 大众网东营·海报新闻 作者: 张小倩 王栋

  大众网·海报新闻东营7月5日讯(记者 张小倩 通讯员 王栋)近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隋某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与其他车辆相撞受损,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隋某利用私家车进行载客经营为由拒绝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东营分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等共计133240元。

  2018年3月12日,隋某驾驶载有宋某等人的车辆行驶至淄博高青县某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车辆受损。隋某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东营分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隋某利用私家车进行载客经营为由拒绝赔偿。协商未果后,隋某将某保险公司东营分公司诉至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因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认为隋某车辆事故属于免责情况,不予理赔。隋某则称投保单上的签名不是他本人所签,保险公司未向自己提供过保险条款,也未就免责条款作过相应释明,本次事故在理赔范围之内。后经鉴定,投保单上“隋某”的签字确实不是其本人所签。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就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被保险人隋某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东营分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等共计133240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保其签字真实有效,以免投保人对免责情况不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车辆驾驶人员更应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初审编辑:向玲

责任编辑:鲍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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