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2020-01-13 17:07: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李娜娜 唐梦琳

  大众网·海报新闻东营1月13日讯(记者 李娜娜 唐梦琳)13日,记者从东营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东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市场发展事关民生改善,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东营市房地产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建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与此同时,房地产市场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矛盾,投诉上访事件时有发生。因此,东营市司法局紧密结合东营实际,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书面征求了各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和部分开发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物业企业、工商联、律师协会等的意见,通过东营市政府门户网和市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最终于2019年12月29日,提请东营市政府第8-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办法》共包含六章四十八条。主要包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经营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是东营市首部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使用领域的政府规章。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办理咨询、投诉、协调等服务事项,并建立售后服务档案。

  房地产开发建设方面,主要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供应、用地标准、用地出让、配套建设、专业经营设施建设、竣工验收、质量责任等作出规范。一是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拟定房地产年度供地计划,合理确定年度房地产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二是落实房地产开发用地“净地”出让要求。供应土地应当达到路通、水通、电通、场地平整等配套条件,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纠纷。三是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四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幼儿园、社区服务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五是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承担质量责任,开发企业项目负责人对开发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

  房地产经营方面,主要对开发项目转让、商品房预售、预售资金监管、销售广告等作了规定。一是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商品房预售,不得以定金、预付款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预售房款。二是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三是开发企业应当负责商品房售后服务,并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保修责任。

初审编辑:马宝涛

责任编辑:丰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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