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人 “两病” 门诊用药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啦

2020-06-12 14:14:54 来源: 东营网-黄河口晚刊 作者: 王苗苗

  糖尿病、高血压,是两种常见疾病

  不但给患者带来精神和身体上的伤害

  对患病家庭来说

  经济压力也是不可忽视的一方面

  近日,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门诊用药负担,符合条件的“两病”门诊用药费用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两病”保障范围用药范围有规定

  参加东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患有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或住院病历,确需采取药物治疗,且不在“两病”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内的患者,其治疗“两病”的门诊用药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两病”患者门诊降压或降糖的药物,医疗机构应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

  完善“两病”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符合条件的患者,一次处方量可以延长至1-3个月,保障患者用药需求,但要避免重复开药。

  “两病”患者备案次月享受待遇

  “两病”患者可选择一家市内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作为“两病”备案定点医疗机构。一级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上级医疗机构病历进行备案;一、二级医疗机构可根据上级医疗机构病历或患者病情,将符合条件的“两病”患者进行备案,“两病”门诊慢性病患者可自愿选择备案,备案后将停止其当年相应病种门诊慢性病待遇。

  参保人员首次备案,可随时办理,自办理次月起享受“两病”门诊医保待遇。每年12月份,已备案人员可重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重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后,需重新备案,新定点自更换次年起生效。

  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两病”患者,办理备案登记后,每年年初,持上年度居住地一家二级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购药发票及用药明细,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联网结算 患者只需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

  “两病”患者在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取药,不设起付线,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取药的,每年起付线100元。在省医保局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以内部分,使用甲类药品,医保支付比例为60%,乙类药品首先自付20%后纳入统筹,纳入统筹部分支付比例为60%。高血压患者每季度最高支付75元,糖尿病患者每季度最高支付100元,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每季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5元。

  参保患者发生的“两病”门诊用药费用,与医疗机构实行联网结算,患者只需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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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丰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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