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个人破产制度试点 助力破产制度完善

2020-12-04 17:11:16 来源: 东营网-黄河口晚刊 作者: 李玲

  一直以来,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企业家一旦创业失败,就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重生,同时经营风险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为了破解这一难题,12月3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新闻发布会。

  2019年11月29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东营区人民法院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法院。自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推进试点工作,于2020年12月1日在全省市级层面率先出台了《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该实施意见立足当前个人破产立法实证研究和东营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重点关注对债务人诚信行为的审查监督、债务清理路径设置等问题。该意见共十章62条,涵盖了个人债务清理的概念、范围、条件、程序、方式以及效力等内容。

  意见规定,在东营市辖区居住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可以进行债务清理:(一)企业法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已经破产,为该企业法人负债提供担保责任的自然人;(二)因生产经营活动陷入困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不能的自然人;(三)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个人债务清理的其他自然人。债务人的配偶,可以同时申请债务清理。债务人可以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请一并清理个人担保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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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丰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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