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我看“典”①|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并不生效

2021-03-31 21:07: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李文洁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颁布实施是我国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为进一步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积极培育市民的法治意识,大众网·海报新闻联合东营市司法局特推出《跟我看“典”》栏目——栏目每期邀请一名主讲律师,通过讲述经典法律案例向群众分享民法典的条例内容,宣传普法知识。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李乃馨 李文洁 东营报道

  近年来,夫妻闪离现象比较突出,有很多选择离婚的夫妻并不是真正感情破裂,只是一时冲动。为避免离婚太“任性”,民法典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通过让夫妻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理性分析婚姻中的问题,最终慎重地作出抉择。

  前几天,李女士与丈夫达成离婚协议,去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民政局收到李女士和丈夫的申请后并没有为立即为其办理离婚登记。过了几天之后,李女士的丈夫又反悔了,不再同意离婚。李女士认为,离婚协议已经双方签字,丈夫现在反悔还能解除离婚协议吗?也就是原先签订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

  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于田针对李女士的困惑给予了解答:以离婚为目的而签订的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并不生效,在办理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离婚证之前,任何一方都可随时反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民法典》规定一个三十天的冷静期,在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天内,任何一方可以反悔撤回申请。三十天冷静期内双方均没有撤回申请的,应当于三十天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三十天内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也等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了,此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没有约束力了。

初审编辑:赵静

责任编辑:张瑞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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