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东营交警集中曝光4起典型事故案例

2021-04-22 18:47:07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于文豪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于文豪 东营报道

  近日,东营交警曝光了4起典型事故案例。

  1、2021年03月12日20时25分许,成某驾驶鲁EA***0、鲁EC**7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省道315由东向西行驶至30公里900米附近时,与同向在前行驶至此的张某驾驶的东营00***79号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张某受伤,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查实,成某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车速、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实施了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2021年03月18日16时10许, 刘某信驾驶鲁E5K5**号小型轿车沿和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平路039号灯杆处时,与同向行驶宋某停驶的电动四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受损,无人受伤。

  经调查,刘某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安全驾驶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刘某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3、2021年03月26日17时37分许,张某民驾驶东营***9965电动自行车沿利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0kv津六甲线利三路支34-08号线杆处时,与沿利三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驾驶的鲁E7**21小型轿车相撞,致使张某民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张某民驾驶非机动车未实行分道通行、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过错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过错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张某民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4、2021年3月28日22时5分许,路某驾驶摩托二轮车沿北二路由西向东行驶东三路路口东侧处时,与前方周某轩驾驶的鲁E7**GH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路某及乘坐摩托二轮车的王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路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摩托二轮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轩驾驶机动车掉头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初审编辑:赵静

责任编辑:张瑞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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