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东营交警发布4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2021-10-25 18:44:3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李文洁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李文洁 东营报道

  为大力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连日来,东营交警持续对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高危风险运输企业、终生禁驾名单以及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曝光,10月24日,东营交警曝光4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1·

  2021年08月21日03时45分许,牛某驾驶鲁MB***31鲁M***2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河口区滨渤路由北向南行驶至0公里700米附近,与沿滨海连接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向南右转弯进入滨渤路向南行驶的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公路中心隔离护栏相撞,致使张某受伤,造成双方车辆及公路中心隔离护栏、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上装载的物品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查实,牛某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未确保安全车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实施了无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河口大队辖区)

  ·案例2·

  2021年10月02日10时40分许,穆某亮驾驶三轮摩托车沿省道31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刘村村口处向东左转弯时,与沿省道315线由南向北行驶的石某驾驶的鲁E6***Z小型轿车相撞,致使穆某亮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穆某亮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

  石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穆某亮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石某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利津大队辖区)

  · 案例3·

  2021年10月14日9是40分,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和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兴路交叉路口时,与沿新兴路由东向西行驶孟某驾驶的鲁E956**号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受损,陈某受伤。

  经调查,陈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的道路上,应当靠车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孟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陈某和孟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垦利大队辖区)

  ·案例4·

  2021年5月21日04时11分许,吴某军驾驶鲁EE***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东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营市精神卫生康复中心入口处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至此处的孙某海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孙某海现场死亡,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吴某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海无责任。

  责任认定后,2021年6月29日吴某军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7月13日嫌疑人吴某军取保候审。2021年8月16日,东营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吴某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直属一大队辖区)

初审编辑:赵静

责任编辑:马宝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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