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赵静
责任编辑:马宝涛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李文洁 东营报道
为大力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连日来,东营交警持续对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高危风险运输企业、终生禁驾名单以及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曝光。12月22日,东营交警曝光4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1·
2021年12月06日00时03分,赵某军驾驶鲁ED**86号重型货车,沿汾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七路口时,与沿东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的宋某芝驾驶的鲁E9**83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宋某芝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赵某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芝无责任。(直属一大队辖区)
·案例2·
2021年10月15日8时36分许,桂某庆驾驶鲁ELD**8号小型轿车,沿兴龙路龙居加油站东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龙路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兴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张某辉驾驶的鲁V1**BH号小型轿车相撞,后鲁V1**BH号小型轿车撞至路边树木,致张某辉受伤,车辆及树木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桂某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直属二大队辖区)
·案例3·
2021年11月21日20时许,郭某驾驶鲁EE***6、鲁E***3挂号重型半挂车,沿河口区河埕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渤北线义25-2支01#号线杆附近时,与头北尾南停在路东侧机动车道内的王某无证醉酒驾驶的鲁E9***R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查实,郭某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实施了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河口大队辖区)
·案例4·
2021年10月15日23时许,张某军驾驶鲁EH**56号小型轿车,沿004乡道由北向南行驶至S309省道左转弯时,与沿S309省道由东向西行驶的万某成驾驶辽P7****/辽P**1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张某军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张某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万某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直属三大队辖区)
在此,东营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应确保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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