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赵静
责任编辑:鲍梓欣
有人为寻求刺激,偷拍侵犯他人隐私,这种违法失德的行为,让人不齿,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一男子为寻求刺激,竟溜进女厕所多次偷拍,被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物华派出所抓获并依法处罚。
案情回顾
5月30日14时许,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物华派出所接到女生小雪(化名)报警称,在西城基地某女公共厕所上厕所时,被一名陌生男子用手机偷拍。
接到报警后,小案侦防组和物华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同步展开调查。看到民警到来,小雪(化名)心有余悸地向民警讲着事情的经过,她在上厕所时,听隔壁间有声响,于是低头朝隔板缝隙看了一眼,发现缝隙下有一个手机对着自己,吓坏了的小雪连忙拨打了报警电话。
办案民警安抚好小雪的情绪后,立即展开调查,通过调取周边的事发时段监控视频,发现该男子身穿短袖短裤,逃跑时有意躲避监控,具有反侦查意识,给案件侦办带来了一定难度。民警反复回放视频,细致研判追踪和摸排调查,终于掌握了该男子的行踪轨迹,并锁定其身份。
“我们是警察!别动!”6月3日10时许,民警在一饭馆内将“偷拍男子”李某某抓获归案。
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多次尾随女性进入女厕、偷拍偷窥隐私的违法事实。据李某某交代,为了满足个人私欲,多次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手机偷拍他人的私密部位,警方并在其手机相册内发现大量偷拍内容。
目前,李某某因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已被基地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基地公安提醒女性朋友,如果遭遇偷拍请及时报警。注意保留证据,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许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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