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观光电动车”发生事故 涉嫌危险驾驶被拘!

2015-08-28 16:16:00    作者:王青青 曲英丽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观光电动车;事故;涉嫌危险;被拘留
[提要]“醉驾入刑”带来了极大的威慑力,但一些电动车驾驶员却不以为然,“我开的是电动车,又不是机动车!”殊不知,根据整车装载质量和时速测定检测超标的电动车就属于机动车范畴。

  大众网东营8月28日讯(记者 王青青 通讯员 曲英丽 )“醉驾入刑”带来了极大的威慑力,但一些电动车驾驶员却不以为然,“我开的是电动车,又不是机动车!”殊不知,根据整车装载质量和时速测定检测超标的电动车就属于机动车范畴。日前,广饶县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电动车的赵某提起公诉。

  2015年7月2日,赵某在一同事家中吃饭,席间喝了两杯白酒。饭后,赵某驾驶观光型蓄电池电动车回家,不料途中在等待交通信号灯放行的时候与前后车辆相撞,三车损坏。民警到达现场后,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赵某进行测试,并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检测赵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4.8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赵某辩解自己驾驶的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提出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近日,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根据整车装载质量和时速测定,经鉴定赵某驾驶的时风牌蓄电池观光型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近日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赵某被判拘役2个月罚金四千五百元。

  据检察官介绍,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应大于20km/h;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kg。对于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电动车,将会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机动车,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不仅影响道路交通,危及他人和自身的人身安全,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80mg/100ml则属于醉酒状态,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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