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伏季休渔政策规定出台 设立伏休举报热线

2016-05-24 15:08: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伏季休渔;政策规定;出台;设立;伏休;举报热线
[提要]近日,东营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布了 伏季休渔政策,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外的其它海洋捕捞渔船伏季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渔业辅助船与捕捞渔船同步休渔。

  大众网东营5月24日讯 近日,东营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布了伏季休渔政策,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外的其它海洋捕捞渔船伏季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渔业辅助船与捕捞渔船同步休渔。

  一、休渔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二、休渔时间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外的其它海洋捕捞渔船伏季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渔业辅助船与捕捞渔船同步休渔。

  (二)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渤海毛虾禁渔期为6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四)我省禁渔区线内侧海域海蜇的捕捞期限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度资源状况另行制定。

  (五)在我省对虾增殖保护区内定置网、刺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开捕期为8月20日。

  (六)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资源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报市、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资源。

  (七)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渔具为我省禁用渔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

  (八)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在休渔期间为应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以及收购、代加工违规渔船渔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省厅《2016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和市局《2016年东营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今年伏休管理规定如下:

  所有应休渔渔船6月1日12时前必须回其船籍港停靠,其中110kw以上渔船必须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基站的港口。请您提前与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系,确保按时返港,返港后要认真填写《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并经渔业执法人员确认。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各港口公示停港休渔渔船名单,以便大家监督。外省渔船一律不得在我市停港休渔。

 休渔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因避风等安全原因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变更停泊地点的,不安全因素消除后,应立即返回原停泊地点。伏休期间渔船坞修原则上在本县(市、区)范围内,需经县级渔业执法机构批准。跨县坞修的,必须由船东持坞修合同原件,报所属地县级渔业执法机构审核;跨市坞修的,需由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的省总队直属支队对坞修合同查验,并逐级批准。异地坞修渔船申请批准后,县级渔业执法机构将开具《渔船坞修批准书》,并与船东签订《伏季休渔坞修渔船承诺书》,要求渔船在3日内必须到达坞修船厂;渔船下坞后,要在5日内返回应休渔港口。属跨市坞修的,坞修完毕后,船厂要填写《渔船下坞报告书》报所在地省直属支队,省直属支队将派员现场审查确认并通知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执法机构,待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执法机构批准后,渔船才能下水。渔船往、返过程中必须全程开启定位设备,由县级渔业执法机构指派专人负责监管。

 休渔渔船不得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出海生产或未经批准擅自到他国管辖海域生产。今年我省将继续开展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整治行动,请有关人员及时主动上交“三无”渔船、销毁禁用渔具、更换不合格渔具,以免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9月1日至9月16日期间,我市渔船不得进入北纬35度线以南海域作业。休渔期间,所有休渔网具必须捆扎入库存放,在陆上确属无法存放的,可捆扎整齐放置船上封存。渔船标识必须符合全省统一规范标准,按规定要求安装、使用CDMA、AIS、北斗卫星和RFID等信息终端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渔船停港期间,要切实做好“防风、防火、防汛、防盗”工作,确保休渔渔船安全。

 渔船修造厂家必须按相关规定开展渔船修造业务,无船检部门开具的《开工批准书》,一律不得擅自制造、改造渔业船舶。对坞修及在建渔船应设立标识牌,注明船名号、批准文号、上坞时间、监管人及预计下坞时间,制作渔船位置图。凡擅自制造、改造涉渔“三无”船舶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予以取缔。

  休渔期间,全市沿海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将会同海警、公安边防、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全方位加大海陆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在渔港、海上查获及其他方式发现的涉渔“三无”船舶将一律扣押回港,交由船东户籍所在地、查扣地或扣押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没收,集中处置,并对船东依法处罚。对发现或查获的“地笼”等禁用渔具,一律收缴并集中销毁,对网目尺寸不合格渔具,限期整改更换,并对船东或生产、销售人员依法处罚。对违规渔船除按规定处罚外,对情节严重的,一律没收渔获物、非法所得、渔具,直至吊销职务船员证书和捕捞许可证;对未按规定在船籍港停泊、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坞修渔船逾期未到达坞修船厂或返回船籍港及转港途中未开通定位设备的,按《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对特殊渔船违规的,将按“情节严重”规定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今年我省继续实施伏休违规与渔业油价补助挂扣的政策,具体规定为:6月1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停靠、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1次的渔船,扣减其当年度15%渔业油价补助;养殖渔船从事捕捞的,扣减其当年度50%渔业油价补助;6月15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停靠、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或擅自转移停泊地点3日内拒不改正、年内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或列入违法违规“黑名单”的渔船,扣除其当年度100%渔业油价补助。

  为增加伏休工作透明度,市海洋与渔业局设立伏休举报

  电话:0546-8332607,8331425(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群众的监督。希望广大渔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渔船。举报时请准确提供违规渔船有关信息(包括船名号、所有人、违规时间、地点等),并配合执法人员对违规渔船进行查处。

  向本网爆料,请拨打热线电话:0546-8335000,或登录东营大众网官方微博(@东营大众网)、东营大众网官方微信(微信号:dzw8335000)。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青青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