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原区长丁卫东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6-09-13 08:52:00    作者:李江峰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市;东营区;原区长;丁卫东;受贿案;一审宣判
[提要]12日下午,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营市东营区原区长丁卫东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丁卫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丁卫东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176805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莱芜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大众网东营9月13日讯(见习记者 李江峰)12日下午,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营市东营区原区长丁卫东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丁卫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丁卫东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176805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莱芜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2015年10月13日,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东营市东营区原区长丁卫东受贿一案。莱芜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春节前至2013年中秋节前,被告人丁卫东利用担任东营市广饶县副县长、东营经济开发区副主任、东营区人民政府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等7个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68050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出示了相关证据,丁卫东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就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卫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68050元,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丁卫东在接受纪委调查和检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全部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卫东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合议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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