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湾车位以租代售? 需一次性付6万租期20年

2016-05-26 15:39:00    作者:杜杲燃   来源:信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以租代售 停车位 行规 霸王条款 全体业主
[提要]2014年10月,代女士购买的蓝山湾二期新房交付,近期她去售楼处询问车位租赁价格,却被告知需一次性支付6万余元,租期为20年。”  代女士不解,开发商无权售卖车位,却强制业主一次性交20年出租费用,这对于业主来说与购买没有区别。

  信网5月25日讯 2014年10月,代女士购买的蓝山湾二期新房交付,近期她去售楼处询问车位租赁价格,却被告知需一次性支付6万余元,租期为20年。代女士认为售楼处变相售卖车位,属于霸王条款。开发商青岛跃龙升置业有限公司方面告诉信网(0532-80889431),签订20年的租赁合同属于行规,20年后免费续租,期限确实无法更改。

  车位一租20年业主质疑“以租代售”

  2014年,代女士购买的蓝山湾二期新房交付,近期她打算购置车辆,咨询物业租用停车位问题,被告知目前停车位还未交接,应向开发商咨询。她告诉信网,售楼处告诉她立体停车位上层4万余元,下层6万余元,非立体停车位11万余元。“她们说这是20年的费用,并且只能一次性交齐。”

  代女士不解,开发商无权售卖车位,却强制业主一次性交20年出租费用,这对于业主来说与购买没有区别。“开发商这是设置霸王条款,变相出售停车位。”

  信网为此来到位于李沧区文昌路的蓝山湾二期,立体停车设备分为两层,没有车辆停放。随后信网从另一个入口(1号地下停车场出入口)进入停车场,也为立体停车设备,设备上停有若干车辆。信网随机询问了三位在停车场的业主,他们均表示自己花了4.8万或者6.8万购买了车位。

  开发商:业主租用的是车位使用权

  随后,信网联系到跃龙升置业有限公司营销部薛女士,她说开发商并没有售卖车位,业主租用的也是使用权。“业主会签订一份关于车位租赁的协议,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所以协议上的20年并不违反法律。”

  薛女士告诉信网,而且这些费用也并非20年的费用,合同写得很清楚,20年到期后免费续租,其实是终身。

  对于业主“以租代售”的质疑,薛女士说开发商不可能一直呆在蓝山湾小区,所以签订合同统一为20年,“行规”都是这样。如果业主不想租20年,可以在车位交接给物业之后,租用没有卖完的车位,也可以租用其他业主的闲置车位。“目前二期还未完全交付,等全部交付之后,我们会把车位转交给物业公司,到时可以向物业租赁,但是目前与开发商签订协议,必须签订20年,这是‘行规’。”

  律师:的确属于属霸王条款

  对此,山东睿德律师事务所的郑胜仪律师认为,土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所有,虽然开发商建设了立体停车设备,属开发商所有,但无权售卖停车位。因为开发商转让的是使用权,而售卖是所有权的转移,所以做法不能算“以租代售”,只能算是长租。

  “开发商单方要求业主只要租必须租用20年确属霸王条款,但业主处于劣势,建议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业主可以选择租,也可以不租,但协议上若是规定租用之后不可转让,即若业主不再需要该停车位也不能转让,业主可依法要求开发商赔偿。” 信媒体记者 杜杲燃 见习记者 刘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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