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款项不能拖欠 合同到期仍受保护

2020-07-01 22:10: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郭树讷

  大众网·海报新闻 通讯员 郭树讷 东营报道

  近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李某在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上班,后因李某年龄问题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该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李某培训费,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某终于拿到了自己的血汗钱。

  经查,2013年12月至2016年7月,申请执行人李某在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双方签订车辆承包协议书,后因为李某年龄问题,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该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尚欠李某工资及车辆押金共计30000元,李某多次讨要未果,将该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至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但被执行人仍然未履行,李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开发区法院接到案件当日,迅速提起网络查控进行财产调查。几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属于某市公交公司名下,承办法官立即联系该公交公司相关负责人,经过对其释法明理、分析利弊,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李某终于拿到了自己的血汗钱。

  法官提醒: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认为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就可以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想法是错误的,如遇上述案例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依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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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丰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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