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一起离婚协议中财产确权案

2020-12-01 12:42: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贾志远 王建彩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贾志远 通讯员 王建彩 东营报道 

  近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确权案件,原告郗某红要求对双方第一次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进行确权,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郗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郗某红、被告李某明原系夫妻关系,于1994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9月21日在东营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现有住房一套45型楼房蓝天小区3号楼东单元东户一楼房屋所有权归郗某红,长城牌皮卡车归李某明所有等内容。2006年2月16日,原告郗某红与被告李某明复婚,于2019年4月8日俩人在东营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拥有的另外两套住房一人一套。

  另查,双方争议的房屋,属油田住房,现尚未办理房产证。

  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在2004年第一次离婚时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涉案住房归原告郗某红所有,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被告抗辩称两人离婚后又于2006年复婚,涉案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法律规定,2004年双方离婚时已对房产分配作出明确约定,即使双方于2006年复婚,涉案房屋仍属于郗某红的婚前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而且双方在2019年再次离婚时对该财产也未进行分割也未进行另外的约定,对于李某明的抗辩本院不予认可。因此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登记变更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对于离婚后复婚的财产问题,双方可另行约定离婚时财产归双方共有还是继续归一方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避免引发争议。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丰丽莎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