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晚评论:公车改革应摒弃“福利”观念

2014-08-07 10:44:00    作者:   来源:法制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福利 公车改革 公车使用 特权 公车私用
[提要]车改可以大大降低“三公经费”,但在一些公车较少的贫困地区而言,却意味着加大财政支出。必须申明,公车或车补并非任何意义上的“福利”,而是作为公务装备的必要因素,属于公务的“物”的因素,就像公务员本身属于公务的“人”的因素一样。

  车改可以大大降低“三公经费”,但在一些公车较少的贫困地区而言,却意味着加大财政支出。湖南某县一般公务车辆加起来也就100来辆,全部取消后一年可减少上千万元的财政支出,但同时得拿出近4000万元发放车补。

  近期,关于公车改革出现了某种“两极分化”现象:一方面是不少地区公务员抱怨车补太低,另一方面是某些贫困地区普遍实行车补之后财政支出反而大大加重。这些基层抱怨和财政反弹现象直接触及了公车改革的公平与效率问题。

  车补并非任何意义上的“福利”

  公车本属于公共执法资源,但如下两种趋势却大大增加了公车开支,降低了公务效率:第一,动用财政经费甚至“小金库”超量超标购置和维护公务车辆;第二,公务用车作为各级行政单位领导的“特权”式福利,私用现象严重。此轮改革就是要打破各级行政单位的“特权”式福利,恢复公车支出的公共属性,提升公务效率。

  具体做法上是,尽量取消一般性公务车辆,改为普遍化的车补。这一改革大大降低了领导或单位本身的“公车使用裁量权”,面向每个公务员采取“按岗定员定额”式车补管理。这样,实际的单位领导“特权”式福利便改换为普遍的公务员权利。既往的公车管理侧重使用监督,但成本太高,成效甚微,现在改为车补,监督成本大大降低。

  从技术上讲,这一操作可以有效挤压公车超规消费和公车私用的空间,但一种弥漫于普通公务员阶层的“车补福利”观念依然根深蒂固,需要予以澄清。

  必须申明,公车或车补并非任何意义上的“福利”,而是作为公务装备的必要因素,属于公务的“物”的因素,就像公务员本身属于公务的“人”的因素一样。人车合一,共同指向公务。而所谓福利,则不一定需要与公务有关,是公务过程之外对公务员整体绩效的制度性激励。公车或车补不是为了激励,而是为了保障各级公务员履行基本职责。

  上述“车补低”论者是将车补作为纯粹的公务员福利事项。在那些公务用车较多、支出较大的地方忽然“翻转为”普遍车补模式,自然意味着福利降低。然而,所谓实际福利降低或福利感下降,恰恰证明了这一改革是成功的,有效削减了财政支出。而如果公务员能够从公务必要性而不是职位福利的角度理解车补,则抱怨之声可以消矣。

  公车改革谨防负效率

  此轮公车改革没有搞一刀切,中央只是给出了改革的基本方向以及车补的上浮限度,具体方案由各地因地制宜拿出。

  面向普遍车补模式的公车改革必须做到:第一,改革不能造成任何地区的公务用车财政支出“反超”,否则改革就是负效率;第二,改革应允许对不同职级或地区的公务员实行差异对待,但这一差异不应超出合理范围。

  为兼顾公平与效率,地方性车补方案需要真正地因地制宜和因事制宜制定。

  首先,应确定本地区适当的经费统筹层次。如果经费统筹层次最高,中央按公务员职级直接规定硬性标准,就是一刀切,就是福利平均主义,严重牺牲效率。

  反之,如果经费统筹层次最低,按乡镇进行统筹,则将车补的地区差异放大到最大,严重牺牲公平。为此,应选择适当层次。基于我国国情,县级差异仍然较大,故车补经费统筹层次适宜定在市级或省级。统筹层次的中间化可以有效弥合地区财政差异和车改公平性。

  其次,应实施公务配套改革,借助电子政务整体优化公务执行方式,逐步降低车补需求和财政负担。

  再次,车补在地区统筹中应确立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部门或行业差异而实行一定的同级别车补差异,因事制宜,不必实行地区性的一刀切。反“一刀切”就是反对将车补作为单纯的福利事项。而“最低标准+差异安排”的模式就是为了兼顾公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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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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