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26 08:49:00 来源:理财周刊 我要评论
部分无良保险销售人员热衷于推销起P2P或其他理财产品来。广大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朋友,一定要提高警惕,防止被高收益所诱惑,最终落得血本无归的悲惨结局。
“阿姨你好呀,你是不是之前买过xx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啊,我跟你说呀,当初银行瞎来来的,把你们骗进来,说5年后能拿本金,其实拿不到的,现在很多客户投诉到银行,银行没办法,让我们来处理,我们也没办法,只能帮你想办法退掉,然后再存几个月帮你们弥补点损失,你改天过来一次,我来帮你们操作。”
元旦期间,家住上海浦东的陆阿姨接到这样一通“好心”的电话。
老人刚开始还有些犹豫,问对方“你们xx保险公司不是在张扬路么,怎么要去江苏路办理啊?”对方回答:“是的呀,但你这个保单是在我们这里江苏路买的,所以你要过来处理。”老人信以为真,又问她:“如果我退出保险的话,前几年利息你怎么算给我?”对方说:“这个你来了我们再商量。”
“3个月8.8%,12个月13.5%。”当陆阿姨来到对方位于江苏路的公司后,工作人员报出的利率着实诱人。好在陆阿姨的儿子当时陪伴在旁,果断提出了几个疑问,防止了老母亲被忽悠。
实际上,这家公司向陆阿姨兜售的,号称是P2P理财产品,其实连P2P都算不上。根据陆阿姨儿子查看到的对方经营范围,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保险业务、除经纪),证券咨询(不得从事金融、证券、保险业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等,也就是说,且不论这家公司是怎么获得陆阿姨个人资料的,不论他们推荐的P2P产品抵押情况如何,他们根本就没有资格经营保险、金融等业务。
花样翻新 坑人没商量
自从2014年上半年以来,类似陆阿姨这样的遭遇在老年群体中时有发生。
本该推销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私自将客户“飞单”至第三方理财公司的业务上,甚至演变为非法集资。
一方面,这些销售人员首先选择攻克保险公司老客户。他们通过旅游或联谊的形式,与客户取得联系,并告知客户“现在有一款相当不错的第三方理财产品,投资收益要比保险产品高好几倍,建议客户购买。”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手上无现金流的老客户,则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简单类比保险公司产品的分红收益与第三方理财的高额回报,让客户进行退保后购买理财产品。“即使损失一部分保单现金价值,也是划算的。”
为达到目的,他们“贴心”地提供“一条龙”服务,即陪同类似陆阿姨这样的老年客户去保险公司进行现场退保,或让客户授权于他们代办退保事宜。
而对于一些在退保损失上仍犹豫不决的老客户,他们甚至口头承诺“能够帮其实现全额退保”。为了兑现这一承诺,他们代客户出面,以“当初没有收到回访电话、保单上非客户本人签名”等名义投诉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甚至补偿相应利息。
利益诱惑 销售员坑人
“不少保险代理人已经不甘于销售保险产品获得的佣金,而是开始私下推销起P2P产品了。普通人因为信赖保险公司,而轻信了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的‘野鸡’P2P产品。一旦遇上这类‘野鸡’P2P,只能是人去楼空,最终落个资金血本无归。这些人还特别喜欢对老年朋友下手,一定要提醒家里的老人,不论何种借口和理由,不管是让你退保也好,为你免费升级也好,保险代理人推销P2P产品必然有问题,绝对不能购买这类产品。”沪上一家保险公司负责人告诫说。
的确,保险代理人再怎么忽悠,只要是购买的正宗保险产品,投保人再不喜欢,损失的也只是流动性,也就是投保后短期内退保有本金损失,到一定年限后就能取回本金,最多是收益率低些。
但是,那些擅长忽悠的无良保险代理人转而干起P2P产品后,那杀伤力就绝对是“核弹头”级别的了!
销售“非保险” 保监严限制
事实上,根据相关规定以及2014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要求(以下简称“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非保险金融产品有销售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在销售前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应当向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得采取违背客户意愿搭售产品的方式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不得向客户销售超出其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保监会表示,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向客户直接推介销售包括第三方理财产品在内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或者以介绍客户等方式间接从事相关销售活动,在满足客户多层次金融需求的同时,也暴露出销售行为不规范、金融风险交叉传递等问题,有的甚至已经构成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
根据该《通知》要求,对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越权或者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也就是所谓的“飞单”,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及时制止,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记住,对于所谓保险代理人推销的P2P产品,请务必说不,也请务必让家中的老人知晓这个问题,切勿成为跑路“野鸡”P2P的下一个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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