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10月起进一步开放保险统计数据

2014-10-13 08:49:00    作者:   来源:大智慧财经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保监会 保险集团 保险市场 统计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提要]大智慧通讯社独家获悉,保监会于2014年10月起将进一步开放保险统计数据。数据使用注意事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监会开放的保险统计数据仅限于各公司内部分析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各公司不得将保监会开放的数据用于与科研院所、咨询公司(包括外资或外方咨询公司)等机构的各类项目合作。

  大智慧通讯社独家获悉,保监会于2014年10月起将进一步开放保险统计数据。

  从大智慧通讯社独家获得的文件来看,保监会称,为充分发挥保险统计数据服务行业发展的重要价值,提升各公司数据分析意识和分析水平,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按照保监会领导指示精神,并充分考虑各公司对数据的实际需求,保监会将于近期向各公司进一步开放保险统计数据。

  数据开放范围

  数据开放以保险业综合类数据为主,具体包括全国保险市场业务概况、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各地区业务发展情况,以及全国汇总的保费收入、赔付支出、预计利润、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保险公司利润表、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情况表、各地区综合成本率情况表等数据和报表。

  数据开放对象

  数据开放对象为保险法人机构,具体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数据开放方式

  保监会将于每月22 日后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公告板上,发布电子版保险统计数据信息。

  开放起始时间

  保险统计数据开放起始时间为2014 年10 月,即2014 年10 月22 日以后,各公司可以登录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下载2014 年9 月份数据。

  数据使用注意事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监会开放的保险统计数据仅限于各公司内部分析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为此,各公司在使用数据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各公司在使用保监会开放的统计数据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守商业秘密,且数据不得用于不正当竞争。

  (二)不得用于对外公开。各公司不得对外公开保监会开放的数据,即各公司不得将数据用于对外新闻发布、公开发行出版物等任何公开的媒体媒介。

  (三)不得用于对外合作。各公司不得将保监会开放的数据用于与科研院所、咨询公司(包括外资或外方咨询公司)等机构的各类项目合作。

  向本网爆料,请拨打热线电话:0546-8335000,或登录东营大众网官方微博(@东营大众网)、东营大众网官方微信(微信号:dzw8335000)。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鲍梓欣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