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不得以退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2015-05-07 15:16:00    作者:张春晓   来源:大众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农民工职业 农民进城 进城农民工 宅基地使用权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提要]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记 者 张春晓

  通讯员 杨卫华 范粟 报道

  本报济南5月6日讯 近日,山东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确定了2015年农民工工作要点,今年组织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春潮行动”和教育部门实施的“素质技能培训计划”为主体,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培训165万人。同时针对不同农民工群体的特点,实施星火计划、家政服务工程、残疾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等特色培训项目,培训15.7万人。

  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是今年我省农民工工作的一个重点。今年将研究制定《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全面实施“一书两金一卡”制度。继续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开展2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年终集中进行农民工维权的大要案查处。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工作,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今年将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险全覆盖行动计划,督促用人单位为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鼓励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积极探索通过完善个人账户功能等方式。

  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鼓励地方通过新建学校和购买民办学校服务等方式,扩大教育资源,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求。督促指导各市进一步明确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的条件、程序和办法,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抓紧建立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提前申报制度和就学档案制度。

  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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